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75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賴俊明選任辯護人 張繼圃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1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賴俊明自民國一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並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07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賴俊明前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1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14年8月25日執行羈押,嗣經本院裁定於同年11月25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因被告另因公共危險、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自114年12月17日起,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送交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法院前案紀錄表、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執更助乙字第159號執行指揮書在卷可參,準此,被告原羈押之原因業已消滅,依前揭規定,應自上述執行之日即114年12月17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林信宇法 官 陳雅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建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