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686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呂理政選任辯護人 易帥君律師
鄭思婕律師陳珈容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呂理政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八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呂理政雖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本院裁定自民國114年8月27日起羈押3月,復裁定自同年11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惟因被告此前另犯藥事法、肇事逃逸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徒刑期間自115年1月8日起至116年2月7日止,並自115年1月8日起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等節,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更丁字第349號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同署114年度執丁字第4274號檢察官執行指揮書電子檔紀錄在卷可稽。是以,被告既因另案入監執行,則本案已無非予羈押被告,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之情形,並足認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爰撤銷本案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王瀅婷法 官 朱俊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雅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