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762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曾文彬選任辯護人 賴揚名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水土保持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字第10862號、114年度偵字第2267號、第68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曾文彬為共同被告辰邦礦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3年12月3日解散,下稱辰邦公司,現由本院審理中)管理人,並領有經濟部臺濟採字第5568號矽砂礦礦業權(即3464號礦區)及「辰邦礦業」礦場登記證;共同被告曾信乾(現由本院審理中)為辰邦公司之負責人,及苗栗縣○○鄉○○○段0000000地號土地(113年4月3日分割為363-45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363-450等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共同被告黃順(綽號「阿琳仔」、LINE暱稱「巴萬」,現由本院審理中)與被告口頭約定矽砂開採合約,由辰邦公司授權其進行矽砂原礦開採及管理礦場安全;共同被告黃鑫得(LINE暱稱「黃得」,現由本院審理中)為黃順之子,負責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車輛(下稱本案車輛)載運辰邦公司所採得之矽砂礦。被告及曾信乾均明知曾信乾所有之363-450等地號土地係位於曾錦南及慶功企業社所領經濟部臺濟採字第5551號矽砂礦礦業權礦區(即3457號礦區)內,其等並未取得該礦區之礦業權,亦明知363-450等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於山坡地從事採礦行為,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主管機關核定,方可為之,竟因3464號礦區內之矽砂礦即將開採完畢,為確保辰邦公司得以持續銷售矽砂礦獲利,而共同基於未取得礦業權私自採礦及違反水土保持法之犯意聯絡,由曾信乾指示被告開採363-450等地號土地之矽砂礦,被告即於110年1月起,僱用黃鑫得負責開採及運輸363-450等地號土地之矽砂礦,黃鑫得明知363-450等地號土地為山坡地,惟無水土保持計畫書可按圖施工,復未施作任何水土保持設施,仍與被告、曾信乾共同基於違反水土保持法之犯意聯絡,自110年1月起,接續於附表編號1至13所示時間,開採附表編號1至13所示數量之矽砂礦,並載運至福基矽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基公司)銷售。嗣曾任3464號礦區管理人員之黃順假釋出監後,被告另於111年2月起,僱用黃順負責管理及開採363-450等地號土地,黃順明知363-450等地號土地未曾實施定期礦場檢查,並非合法礦區,且未設置水土保持設施,仍與被告、曾信乾、黃鑫得共同基於未取得礦業權私自採礦(黃鑫得除外)及違反水土保持法之犯意聯絡,自111年2月起,接續於附表編號10至13所示時間,開採附表編號10至13所示數量之矽砂礦,並載運至福基公司銷售,致生苗栗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相鄰由陳富仁、陳富賢、陳甘井等人所有之363-252、363-553地號土地水土流失。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礦業法第69條第1項之未取得礦業權私自採礦及水土保持法第33條第3項、第1項第2款之未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致生水土流失等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業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本院審理中之115年7月1日死亡,有戶役政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揆諸前揭規定,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曾亭瑋提起公訴,檢察官蘇皓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正杰
法 官 劉冠廷法 官 李昆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許雪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附表:
編號 採礦時間 私自採礦數量 (噸) 銷售單價 (元/噸) 採礦費用單價 (元/噸) 1 110年1月 1090 350 30 2 110年2月 3243 350 30 3 110年4月 3166 350 30 4 110年5月 2770 350 30 5 110年8月 2018 350 30 6 110年9月 2800 350 30 7 110年10月 2300 350 30 8 110年11月 3525 350 30 9 110年12月 859 350 30 10 111年2月 697 380 40 11 111年3月 726 380 40 12 111年4月 2050 380 40 13 111年5月 627 380 40 14 111年6月 332 350 40 15 111年7月 1775 350 44 16 111年8月 81 350 44 17 111年9月 542 350 44 18 111年10月 1254 350 44 19 111年12月 375 350 44 合計私自採礦數量 30230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