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795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冠龍
(現另案於法務部○○○○○○○○羈押中)李錦坤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20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聽取當事人意見,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及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A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肆仟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查被告A04、A05本案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且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A04、A05之意見後,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本件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且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增列「被告A04、A05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三、論罪科刑及沒收之依據:㈠被告A04、A05為本案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下稱
詐欺防制條例)於民國115年1月21日修正公布施行,自同年月23日起生效(下稱新修正詐欺防制條例),自應就本案新舊法比較之情形說明如下:
⒈被告A04、A05行為時之詐欺防制條例(下稱修正前詐欺防制
條例)第43條規定:「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5百萬元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億元以下罰金。」;新修正詐欺防制條例第43條則規定:「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百萬元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千萬元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億元以下罰金。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億元以下罰金。」⒉修正前詐欺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
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新修正詐欺防制條例第47條第1項則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其刑。」⒊被告A04、A05均未繳交犯罪所得(詳後述),亦未與告訴人A
01達成調解或和解並支付全部金額,詐欺防制條例第47條之修正於本案固無影響,然被告A04、A05各自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本無修正前詐欺防制條例第43條之適用,惟已達新修正詐欺防制條例第43條所規定之新臺幣(下同)1百萬元,依法律變更比較適用所應遵守之「罪刑綜合比較原則」及「擇用整體性原則」,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新修正詐欺防制條例對被告A04、A05較為不利,自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整體適用被告A04、A05行為時即修正前詐欺防制條例之相關規定。
㈡罪名之說明:
⒈按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
人之物罪,所謂「不正方法」,係泛指一切不正當之方法而言,並不以施用詐術為限,例如以強暴、脅迫、詐欺、竊盜或侵占等方式取得他人之提款卡及密碼,再冒充本人由自動提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或以偽造他人之提款卡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等等,均屬之(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123號判決參照)。查被告A04、A05經轉交持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所詐得如附件犯罪事實欄一所載金融機構帳戶(以下合稱本案帳戶)之提款卡,依指示冒充告訴人輸入密碼,而從自動櫃員機提領本案帳戶之告訴人存款,自屬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再將所提領款項交予同案被告A03轉交上手「陳冠龍」而隱匿詐欺犯罪所得,是核被告A04、A0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同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⒉公訴意旨雖漏未論及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罪名,惟起訴書
業已載明此部分犯罪事實,應為起訴效力所及,且經本院當庭告知此部分所涉罪名(見本院卷第248、332頁),本院自得併予審究。
⒊被告A04、A05雖因加入本案詐欺集團而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然本案並非被告A04、A05於本案詐欺集團之事實上首次加重詐欺犯行,亦非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最高法院112年度台非字第105號判決意旨參照),為避免重複評價,自無將被告A04、A05之參與犯罪組織行為割裂,再與本案所為非事實上首次、亦非最先繫屬於法院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論以想像競合犯之必要。
⒋被告A04、A05與同案被告A03、A06等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就合同意思範圍內之全部行為負責,而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至被告A04、A05係各自提領詐欺款項而分別交予同案被告A03轉交上手,卷內亦無證據證明被告A04、A05對於其他同案被告所提領之金額有所知悉,自應僅就個人所提領之詐欺款項負責,附此敘明。
㈢被告A04、A05各以一行為犯上開3罪,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
法第55條之規定,均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㈣是否加重、減輕其刑之說明:
⒈本院審酌被告A05於如附件犯罪事實欄一所載前案經法院論罪
科刑及執行完畢後,竟再為本案相同罪質之加重詐欺犯行,顯見其並未因前案執行完畢而心生警惕,自我反省及控管能力均屬不佳,足認前案有期徒刑執行之成效未彰,被告A05對於刑罰之反應力薄弱而具有相當之惡性,需再延長其受矯正教化期間,以助其重返社會,同時兼顧社會防衛之效果,且依本案情節,被告A05亦無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度之情形,即使依累犯規定加重其法定最低本刑,亦不致使被告承受之刑罰超過其應負擔之罪責,並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意旨,由檢察官提出被告A05之前案紀錄表,實質舉證被告A05受前案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而構成累犯之事實,並說明其前案包含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之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而就被告A05已構成累犯且應加重其刑之事項,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方法,是本院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及上開最高法院裁定意旨為個案裁量後,認為被告A05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無庸於主文為累犯之諭知)。
⒉修正前詐欺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固規定:「犯詐欺犯罪,在
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然因被告A04、A05並未繳交其犯罪所得,自均無從依該規定減輕其刑。
⒊被告A04、A05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雖均自白犯行
,然並未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自均無從審酌輕罪即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之減刑事由而為量刑(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918號、109年度台上字第3936號判決意旨參照)。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A04、A05明知本案詐欺
集團所為顯然違法,竟不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反為貪圖不法利益,仍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對外詐欺牟利,除藉此侵害他人財產法益外,亦嚴重破壞金融交易秩序,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告訴人損失之金額甚高,暨被告A04、A05之犯罪動機、目的、於本案所擔任之犯罪角色及分工程度、於本院所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及犯罪後坦承犯行,然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調)解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且無須再科以輕罪之罰金刑,以符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77號判決意旨參照)。
㈥沒收之說明(依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適用裁判時法):
⒈按詐欺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
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又義務沒收,可分為絕對義務沒收與相對義務沒收。前者指凡法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者屬之,法院就此等之物,無審酌餘地,除已證明毀滅外,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或有無查扣,均應沒收(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435號、91年度台上字第490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A04持以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聯絡之行動電話,屬供本案詐欺犯罪所用之物,自應依詐欺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刑法第38條第4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A05持以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聯繫之行動電話,業經另案宣告沒收執行完畢(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97號、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86號),自不予宣告沒收。
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犯罪所得」,係指行為人因實施犯罪所取得,得由其自由處分之財產上利益,包括積極利益(如實施犯罪所獲取之報酬)及消極利益(如實施犯罪所免除之債務)。查被告A04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黃小偉」說我提領款項可以抵債務,每天抵3000元,總共抵2萬7000元等語(見本院卷第239、240頁);被告A05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我的報酬就是提領款項的1%等語(見本院卷第326頁),可知被告A04因本案犯行而經免除之2萬7000元債務,以及被告A05因本案犯行而取得之3萬4700元,屬其等從事違法行為之犯罪所得,且均未扣案,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於各自之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⒊至被告A04、A05本案洗錢行為所隱匿之財物,本應依洗錢防
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然被告A04、A05供稱已將所提領款項交予同案被告A03轉交「陳冠龍」,卷內亦無證據證明被告A04、A05對本案洗錢標的仍有事實上之管理處分權限,若逕予宣告沒收,顯有過苛之虞,是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蘇皜翔提起公訴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振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張佑慈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處罰)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2207號被 告 A03
A04A05A06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3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士交簡字第30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111年6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A05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2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確定,於112年7月29日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接續執行罰金易服勞役,於同年8月18日罰金易勞執行完畢出監)。A03(暱稱「蛋蛋」)、A04(暱稱「邁翔」)、A05(暱稱「呂呂」)、A06(暱稱「和尚」)、陳冠龍、徐晧恩(上2人所涉部分,由警方另行偵辦)與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梁朝偉」、「侯友宜」、「梅西」及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其等所涉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業經提起公訴,此部分不在起訴範圍內)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23日某時,向A01佯稱:因涉犯重大刑案,須提供金融卡交出,以配合調查等語,致A01陷於錯誤,而將其所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金融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下稱中國信託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金融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下稱國泰世華帳戶)、中華郵政金融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郵政帳戶)、台北富邦商業銀行金融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富邦帳戶)、聯邦商業銀行金融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下稱聯邦帳戶)提款卡寄出,並當面告知提款卡密碼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該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再將上開提款卡交付予「陳冠龍」,「陳冠龍」再於不詳時地交付予A03,A03再將上開提款卡交付予A04、A05、A06,而A03於如附表1所示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1所示款項,而A04於如附表2所示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2所示款項,A05於如附表3所示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3所示款項,A06再於如附表4所示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4所示款項,A04、A05及A06提領款項後,再交付予A03,由A03再轉交予「陳冠龍」,「陳冠龍」再轉交予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以此方式掩飾、隱匿前述犯罪所得。
二、案經A01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A03於警詢、偵查中自白 全部犯罪事實。 2 被告A04於警詢、偵查中自白 全部犯罪事實。 3 被告A05於警詢、偵查中自白 全部犯罪事實。 4 被告A06於警詢、偵查中自白 全部犯罪事實。 5 證人即告訴人A01於警詢中供述 證明告訴人遭詐騙之事實。 6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地檢署公證科收據 證明告訴人遭詐騙之事實。 7 中國信託帳戶、國泰世華帳戶、郵政帳戶、富邦帳戶、聯邦帳戶之交易明細 證明被告4人於如附表1至4所示時間,提領如附表1至4所示款項之事實。 8 A03持郵局000-00000000000000提款卡提領相片圖、A03持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00提款卡提領相片圖、A03持聯邦銀行000-000000000000提款卡提領相片圖、A03持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提款卡提領相片圖 證明被告A03於附表1所示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1所示款項之事實。 9 A04持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00提款卡提領相片圖、A04持聯邦銀行000-000000000000提款卡提領贓款相片圖、A04持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提款卡提領相片圖、A04持000-00000000000000提款卡提領相片圖 證明被告A04於附表2所示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2所示款項之事實。 10 A05持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提款卡提領相片、A05持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提款卡提領照片、A05持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00提款卡提領照片、A05持聯邦銀行000-000000000000提款卡提領照片 證明被告A05於附表3所示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3所示款項之事實。 11 A06持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提款卡提領照片、A06持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提款卡提領照片、A06持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提款卡提領照片、A06持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00提款卡提領照片、A06持聯邦銀行000-000000000000提款卡提領照片 證明被告A06於附表4所示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4所示款項之事實。
二、被告A03於警詢、偵查中供稱:梁朝偉將我們6人湊成1組行動,他們2人一組去提領,誰當車手自己決定,只有回來把錢交給我就好,我再把錢交給陳冠龍,再轉交給上手等語。可認被告A03有經手本案車手提領之全部款項,而依被告A03、A05、A04、A06提領款項已達1,204萬1,000元,故核被告A03所為,係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前段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且詐欺獲取之財物達500萬元之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等罪嫌;而被告A04、A05、A06所涉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等罪嫌。被告A03、A04、A05、陳冠龍、徐晧恩與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梁朝偉」、「侯友宜」、「梅西」及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4人先後多次提領款項之行為,主觀上係基於單一參與詐欺集團之犯意,為本案詐欺集團持續提領款項,持續侵害之法益係屬同一,其各自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實無從加以割裂評價,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請論以一罪。再被告A03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屬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前段罪處斷,另被告A04、A
05、A06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屬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又被告A03、A05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被告A03於偵查中供稱:我有從我提領款項中3%作為報酬等語,被告A05於偵查中供稱:我從提領款項中抽取1%作為報酬等語,被告A06於警詢中供稱:
我作了7天大約拿2萬5,000元左右報酬等語,是依被告A03所取得報酬6萬5,400元,被告A05所收取報酬3萬4,700元,被告A06所收取報酬2萬5,000元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沒收之,倘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則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末審酌被告犯罪手段與被害人所受損害,爰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0條規定,請求就被告A03量處有期徒刑4年以上之刑度,被告A05、A06、A04均量處有期徒刑2年6月以上之刑度。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檢 察 官 蘇皜翔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 記 官 賴家蓮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犯刑法第 339 條之 4 之罪,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 5 百萬元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千萬元以下罰金。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 1 億元者,處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億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1:A03提領部分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新臺幣) 提款卡 1 113年8月23日8時44分許 臺中敦化路郵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6萬元 郵政帳戶 2 113年8月23日8時45分許 臺中敦化路郵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6萬元 郵政帳戶 3 113年8月23日8時46分許 臺中敦化路郵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2萬元 郵政帳戶 4 113年8月23日9時33分許 全聯大連店(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10萬元 國泰世華帳戶 5 113年8月23日9時35分許 全聯大連店(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9萬元 國泰世華帳戶 6 113年8月23日9時50分許 台北富邦銀行北台中分行(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10萬元 富邦帳戶 7 113年8月23日9時51分許 台北富邦銀行北台中分行(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4萬元 富邦帳戶 8 113年8月23日10時1分許 聯邦銀行北屯分行(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9萬元 聯邦帳戶 9 113年8月30日8時6分許 台北富邦銀行青埔分行(桃園市○○區○○路00號) 5萬元 富邦帳戶 10 113年8月30日8時7分許 台北富邦銀行青埔分行(桃園市○○區○○路00號) 5萬元 富邦帳戶 11 113年8月30日8時8分許 台北富邦銀行青埔分行(桃園市○○區○○路00號) 4萬元 富邦帳戶 12 113年9月15日11時43分許 聯邦銀行興中分行(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3F) 9萬元 聯邦帳戶 13 113年9月16日9時38分許 聯邦銀行台中分行(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715號2樓之1及715號3樓之1) 9萬元 聯邦帳戶 14 113年9月17日0時21分許 聯邦銀行大園分行(桃園市○○區○○○路00號) 9萬元 聯邦帳戶 15 113年9月23日9時30分許 聯邦銀行北台中分行(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9萬元 聯邦帳戶 16 113年9月23日9時39分許 台北富邦銀行市政分行(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10萬元 富邦帳戶 17 113年9月23日9時40分許 台北富邦銀行市政分行(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4萬元 富邦帳戶 18 113年9月24日5時20分許 聯邦銀行北台中分行(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9萬元 聯邦帳戶 19 113年9月24日5時32分許 台北富邦銀行公益分行(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5萬元 富邦帳戶 20 113年9月24日5時34分許 台北富邦銀行公益分行(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9萬元 富邦帳戶 21 113年9月25日6時22分許 富邦證卷華信分公司(新竹市○區○○路0號) 5萬元 富邦帳戶 22 113年9月25日6時23分許 富邦證卷華信分公司(新竹市○區○○路0號) 5萬元 富邦帳戶 23 113年9月25日6時24分許 富邦證卷華信分公司(新竹市○區○○路0號) 4萬元 富邦帳戶 24 113年9月25日6時27分許 聯邦銀行新竹分行(新竹市○區○○路000號) 9萬元 聯邦帳戶 25 113年9月27日7時47分許 聯邦銀行台中分行(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715號2樓之1及715號3樓之1) 9萬元 聯邦帳戶 26 113年9月27日7時56分許 台北富邦銀行公益分行(台中市○○區○○路○段00號) 10萬元 富邦帳戶 27 113年9月27日7時58分許 台北富邦銀行公益分行(台中市○○區○○路○段00號) 4萬元 富邦帳戶 28 113年9月29日9時31分許 晨星半導體竹北廠(新竹縣○○市○○街00號) 5萬元 富邦帳戶 29 113年9月29日9時31分許 晨星半導體竹北廠(新竹縣○○市○○街00號) 5萬元 富邦帳戶 30 113年9月29日9時32分許 晨星半導體竹北廠(新竹縣○○市○○街00號) 4萬元 富邦帳戶 31 113年9月29日10時7分許 聯邦銀行新竹分行(新竹市○區○○路000號) 9萬元 聯邦帳戶 32 113年9月30日7時11分許 晨星半導體竹北廠(新竹縣○○市○○街00號) 5萬元 富邦帳戶 33 113年9月30日7時12分許 晨星半導體竹北廠(新竹縣○○市○○街00號) 5萬元 富邦帳戶 34 113年9月30日7時14分許 晨星半導體竹北廠(新竹縣○○市○○街00號) 4萬元 富邦帳戶 35 113年10月2日8時7分許 聯邦銀行台中分行(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715號2樓之1及715號3樓之1) 9萬元 聯邦帳戶 36 113年10月2日9時2分許 台北富邦銀行市政分行(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10萬元 富邦帳戶 37 113年10月2日9時3分許 台北富邦銀行市政分行(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4萬元 富邦帳戶 38 113年10月3日9時50分許 聯邦銀行興中分行(臺中市○區○○路○段000號3F) 2萬元 聯邦帳戶 39 113年10月3日9時51分許 聯邦銀行興中分行(臺中市○區○○路○段000號3F) 7萬元 聯邦帳戶 40 113年10月3日10時12分許 台北富邦銀行南台中分行(台中市○○區○○路○段000號) 10萬元 富邦帳戶 41 113年10月3日10時13分許 台北富邦銀行南台中分行(台中市○○區○○路○段000號) 4萬元 富邦帳戶 42 113年10月4日10時15分許 聯邦銀行興中分行(臺中市○區○○路○段000號3F) 9萬元 聯邦帳戶 43 113年10月4日10時30分許 台北富邦銀行國美分行(台中市○區○○○路○段000號) 10萬元 富邦帳戶 44 113年10月4日10時31分許 台北富邦銀行國美分行(台中市○區○○○路○段000號) 4萬元 富邦帳戶 45 113年10月5日7時47分許 聯邦銀行興中分行(臺中市○區○○路○段000號3F) 9萬元 聯邦帳戶 46 113年10月5日8時1分許 富邦證劵南屯分公司(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10萬元 富邦帳戶 47 113年10月5日8時2分許 富邦證劵南屯分公司(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4萬元 富邦帳戶 48 113年10月6日23時57分許 台北富邦銀行縣政分行(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 10萬元 富邦帳戶 49 113年10月6日23時58分許 台北富邦銀行縣政分行(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 4萬元 富邦帳戶 50 113年10月7日8時1分許 聯邦銀行興中分行(臺中市○區○○路○段000號3F) 9萬元 聯邦帳戶 51 113年10月7日8時27分許 富邦證劵南屯分公司(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10萬元 富邦帳戶 52 113年10月7日8時28分許 富邦證劵南屯分公司(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4萬元 富邦帳戶 合計 218萬元附表2:A04提領部分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新臺幣) 提款卡 1 113年8月8日13時49分許 萊爾富桃縣觀坪店(桃園市○○區○○路○段0號) 9萬元 國泰世華帳戶 2 113年8月8日13時51分許 萊爾富桃縣觀坪店(桃園市○○區○○路○段0號) 10萬元 國泰世華帳戶 3 113年8月8日14時3分許 中壢郵局(桃園市○○區○○路00號) 6萬元 郵政帳戶 4 113年8月8日14時4分許 中壢郵局(桃園市○○區○○路00號) 6萬元 郵政帳戶 5 113年8月8日14時5分許 中壢郵局(桃園市○○區○○路00號) 2萬元 郵政帳戶 6 113年8月8日14時27分許 高鐵桃園站(桃園市○○區○○○路○段0號) 5萬元 富邦帳戶 7 113年8月8日14時29分許 高鐵桃園站(桃園市○○區○○○路○段0號) 4萬元 富邦帳戶 8 113年8月8日14時40分許 高鐵桃園站(桃園市○○區○○○路○段0號) 5萬元 富邦帳戶 9 113年8月8日14時46分許 桃園捷運高鐵桃園站(桃園市○○區○○○○路○段0號) 3萬元 聯邦帳戶 10 113年8月8日14時46分許 桃園捷運高鐵桃園站(桃園市○○區○○○○路○段0號) 3萬元 聯邦帳戶 11 113年8月8日14時47分許 桃園捷運高鐵桃園站(桃園市○○區○○○○路○段0號) 3萬元 聯邦帳戶 12 113年8月9日8時25分許 萊爾富觀音忠愛店(桃園市○○區○○路○段0000號) 9萬元 國泰世華帳戶 13 113年8月9日8時26分許 萊爾富觀音忠愛店(桃園市○○區○○路○段0000號) 10萬元 國泰世華帳戶 14 113年8月9日8時34分許 中壢郵局(桃園市○○區○○路00號) 6萬元 郵政帳戶 15 113年8月9日8時35分許 中壢郵局(桃園市○○區○○路00號) 6萬元 郵政帳戶 16 113年8月9日8時37分許 中壢郵局(桃園市○○區○○路00號) 2萬元 郵政帳戶 17 113年8月9日10時3分許 桃園捷運高鐵桃園站(桃園市○○區○○○○路○段0號) 3萬元 聯邦帳戶 18 113年8月9日10時4分許 桃園捷運高鐵桃園站(桃園市○○區○○○○路○段0號) 3萬元 聯邦帳戶 19 113年8月9日10時4分許 桃園捷運高鐵桃園站(桃園市○○區○○○○路○段0號) 3萬元 聯邦帳戶 20 113年8月9日10時7分許 高鐵桃園站(桃園市○○區○○○路○段0號) 5萬元 富邦帳戶 21 113年8月9日10時8分許 高鐵桃園站(桃園市○○區○○○路○段0號) 5萬元 富邦帳戶 22 113年8月9日10時9分許 高鐵桃園站(桃園市○○區○○○路○段0號) 4萬元 富邦帳戶 23 113年8月10日8時28分許 全家超商台中環中店(台中市○○區○○路○段000號) 10萬元 國泰世華帳戶 24 113年8月10日8時30分許 全家超商台中環中店(台中市○○區○○路○段000號) 9萬元 國泰世華帳戶 25 113年8月10日8時58分許 臺中工業區郵局(臺中市○○區○○區○路00號) 6萬元 郵政帳戶 26 113年8月10日8時59分許 臺中工業區郵局(臺中市○○區○○區○路00號) 6萬元 郵政帳戶 27 113年8月10日9時0分許 臺中工業區郵局(臺中市○○區○○區○路00號) 2萬元 郵政帳戶 28 113年8月10日9時50分許 聯邦銀行北台中分行(臺中市○○區○○路○段00號) 3萬元 聯邦帳戶 29 113年8月10日9時51分許 聯邦銀行北台中分行(臺中市○○區○○路○段00號) 3萬元 聯邦帳戶 30 113年8月10日9時52分許 聯邦銀行北台中分行(臺中市○○區○○路○段00號) 3萬元 聯邦帳戶 31 113年8月10日10時7分許 台北富邦銀行市政分行(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10萬元 富邦帳戶 32 113年8月10日10時8分許 台北富邦銀行市政分行(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4萬元 富邦帳戶 33 113年8月13日9時1分許 萊爾富桃縣觀坪店(桃園市○○區○○路○段0號) 10萬元 國泰世華帳戶 34 113年8月13日9時2分許 萊爾富桃縣觀坪店(桃園市○○區○○路○段0號) 9萬元 國泰世華帳戶 35 113年8月13日9時20分許 中壢大崙郵局(桃園市○○區○○路0段00○00號) 6萬元 郵政帳戶 36 113年8月13日9時21分許 中壢大崙郵局(桃園市○○區○○路0段00○00號) 6萬元 郵政帳戶 37 113年8月13日9時22分許 中壢大崙郵局(桃園市○○區○○路0段00○00號) 2萬元 郵政帳戶 38 113年8月13日10時01分許 桃園捷運高鐵桃園站(桃園市○○區○○○○路○段0號) 3萬元 聯邦帳戶 39 113年8月13日10時02分許 桃園捷運高鐵桃園站(桃園市○○區○○○○路○段0號) 3萬元 聯邦帳戶 40 113年8月13日10時03分許 桃園捷運高鐵桃園站(桃園市○○區○○○○路○段0號) 3萬元 聯邦帳戶 41 113年8月13日10時5分許 高鐵桃園站(桃園市○○區○○○路○段0號) 5萬元 富邦帳戶 42 113年8月13日10時6分許 高鐵桃園站(桃園市○○區○○○路○段0號) 5萬元 富邦帳戶 43 113年8月13日10時7分許 高鐵桃園站(桃園市○○區○○○路○段0號) 4萬元 富邦帳戶 44 113年8月14日9時5分許 萊爾富觀音忠愛店(桃園市○○區○○路○段0000號) 9萬元 國泰世華帳戶 45 113年8月14日9時7分許 萊爾富觀音忠愛店(桃園市○○區○○路○段0000號) 10萬元 國泰世華帳戶 46 113年8月14日9時16分許 中壢郵局(桃園市○○區○○路00號) 6萬元 郵政帳戶 47 113年8月14日9時17分許 中壢郵局(桃園市○○區○○路00號) 6萬元 郵政帳戶 48 113年8月14日9時18分許 中壢郵局(桃園市○○區○○路00號) 2萬元 郵政帳戶 49 113年8月14日9時38分許 桃園捷運高鐵桃園站(桃園市○○區○○○○路○段0號) 3萬元 聯邦帳戶 50 113年8月14日9時38分許 桃園捷運高鐵桃園站(桃園市○○區○○○○路○段0號) 3萬元 聯邦帳戶 51 113年8月14日9時39分許 桃園捷運高鐵桃園站(桃園市○○區○○○○路○段0號) 3萬元 聯邦帳戶 52 113年8月14日9時42分許 高鐵桃園站(桃園市○○區○○○路○段0號) 5萬元 富邦帳戶 53 113年8月14日9時43分許 高鐵桃園站(桃園市○○區○○○路○段0號) 5萬元 富邦帳戶 54 113年8月14日9時44分許 高鐵桃園站(桃園市○○區○○○路○段0號) 4萬元 富邦帳戶 55 113年8月17日8時15分許 富邦證劵台中分公司(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10萬元 富邦帳戶 56 113年8月17日8時16分許 富邦證劵台中分公司(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4萬元 富邦帳戶 57 113年8月17日8時33分許 臺中民權路郵局(臺中市○區○○路00號) 6萬元 郵政帳戶 58 113年8月17日8時34分許 臺中民權路郵局(臺中市○區○○路00號) 6萬元 郵政帳戶 59 113年8月17日8時35分許 臺中民權路郵局(臺中市○區○○路00號) 2萬元 郵政帳戶 60 113年8月17日8時55分許 聯邦銀行北台中分行(臺中市○○區○○路○段00號) 3萬元 聯邦帳戶 61 113年8月17日8時56分許 聯邦銀行北台中分行(臺中市○○區○○路○段00號) 3萬元 聯邦帳戶 62 113年8月17日8時57分許 聯邦銀行北台中分行(臺中市○○區○○路○段00號) 3萬元 聯邦帳戶 63 113年8月17日9時22分許 全家超商台中陽光店(台中市○○區○○路0段000○00號) 10萬元 國泰世華帳戶 64 113年8月17日9時23分許 全家超商台中陽光店(台中市○○區○○路0段000○00號) 9萬元 國泰世華帳戶 65 113年8月26日8時57分許 觀音新坡郵局(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6萬元 郵政帳戶 66 113年8月26日8時58分許 觀音新坡郵局(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6萬元 郵政帳戶 67 113年8月26日8時58分許 觀音新坡郵局(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2萬元 郵政帳戶 68 113年8月27日11時0分許 銅鑼郵局(苗栗縣○○鄉○○路000號) 6萬元 郵政帳戶 69 113年8月27日11時1分許 銅鑼郵局(苗栗縣○○鄉○○路000號) 6萬元 郵政帳戶 70 113年8月27日11時2分許 銅鑼郵局(苗栗縣○○鄉○○路000號) 2萬元 郵政帳戶 71 113年8月28日9時36分許 全家觀音新坡店(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7萬4千元 國泰世華帳戶 72 113年8月28日9時37分許 全家觀音新坡店(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7萬5千元 國泰世華帳戶 73 113年8月28日10時22分許 萊爾富中壢青埔店(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2千元 國泰世華帳戶 74 113年8月28日10時50分許 桃園捷運高鐵桃園站(桃園市○○區○○○○路○段0號) 3萬元 聯邦帳戶 75 113年8月28日10時50分許 桃園捷運高鐵桃園站(桃園市○○區○○○○路○段0號) 3萬元 聯邦帳戶 76 113年8月28日10時51分許 桃園捷運高鐵桃園站(桃園市○○區○○○○路○段0號) 3萬元 聯邦帳戶 77 113年8月28日10時52分許 桃園捷運高鐵桃園站(桃園市○○區○○○○路○段0號) 1萬元 聯邦帳戶 合計 389萬1,000元附表3:A05提領部分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新臺幣) 提款卡 1 113年8月12日8時50分許 台北富邦銀行頭份分行(苗栗縣○○市○○路000號) 10萬元 富邦帳戶 2 113年8月12日9時23分許 全家竹南天文店(苗栗縣○○鎮○○路00號) 10萬元 國泰世華帳戶 3 113年8月12日9時25分許 全家竹南天文店(苗栗縣○○鎮○○路00號) 9萬元 國泰世華帳戶 4 113年8月12日9時38分許 台北富邦銀行竹南分行(苗栗縣○○鎮○○街00號) 10萬元 富邦帳戶 5 113年8月12日9時39分許 台北富邦銀行竹南分行(苗栗縣○○鎮○○街00號) 5萬元 富邦帳戶 6 113年8月12日10時34分許 聯邦銀行高榮分行(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9萬元 聯邦帳戶 7 113年8月16日8時47分許 萊爾富桃縣桃丹店(桃園市○○區○○路000號) 10萬元 國泰世華帳戶 8 113年8月16日8時49分許 萊爾富桃縣桃丹店(桃園市○○區○○路000號) 9萬元 國泰世華帳戶 9 113年8月16日8時57分許 新屋郵局(桃園市○○區○○路000號) 6萬元 郵政帳戶 10 113年8月16日8時58分許 新屋郵局(桃園市○○區○○路000號) 6萬元 郵政帳戶 11 113年8月16日8時58分許 新屋郵局(桃園市○○區○○路000號) 2萬元 郵政帳戶 12 113年8月16日9時15分許 聯邦銀行高榮分行(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9萬元 聯邦帳戶 13 113年8月16日9時42分許 高鐵桃園站(桃園市○○區○○○路○段0號) 5萬元 富邦帳戶 14 113年8月16日9時43分許 高鐵桃園站(桃園市○○區○○○路○段0號) 4萬元 富邦帳戶 15 113年8月16日9時49分許 高鐵桃園站(桃園市○○區○○○路○段0號) 5萬元 富邦帳戶 16 113年8月18日8時18分許 聯邦銀行文心分行(臺中市○區○○路○段000○0號) 3萬元 聯邦帳戶 17 113年8月18日8時18分許 聯邦銀行文心分行(臺中市○區○○路○段000○0號) 3萬元 聯邦帳戶 18 113年8月18日8時19分許 聯邦銀行文心分行(臺中市○區○○路○段000○0號) 3萬元 聯邦帳戶 19 113年8月18日8時58分許 台北富邦銀行西屯分行(臺北市○○區○○路○段000號) 10萬元 富邦帳戶 20 113年8月18日8時59分許 台北富邦銀行西屯分行(臺北市○○區○○路○段000號) 4萬元 富邦帳戶 21 113年8月18日9時9分許 臺中西屯郵局(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6萬元 郵政帳戶 22 113年8月18日9時10分許 臺中西屯郵局(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6萬元 郵政帳戶 23 113年8月18日9時11分許 臺中西屯郵局(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2萬元 郵政帳戶 24 113年8月18日9時17分許 全家超商台中漢翔店(台中市○○區○○路000號1樓) 10萬元 國泰世華帳戶 25 113年8月18日9時19分許 全家超商台中漢翔店(台中市○○區○○路000號1樓) 9萬元 國泰世華帳戶 26 113年8月20日8時4分許 萊爾富觀音草漯店(桃園市○○區○○路0000號) 10萬元 國泰世華帳戶 27 113年8月20日8時6分許 萊爾富觀音草漯店(桃園市○○區○○路0000號) 9萬元 國泰世華帳戶 28 113年8月20日8時51分許 桃園捷運高鐵桃園站(桃園市○○區○○○○路○段0號) 3萬元 聯邦帳戶 29 113年8月20日8時51分許 桃園捷運高鐵桃園站(桃園市○○區○○○○路○段0號) 3萬元 聯邦帳戶 30 113年8月20日9時17分許 桃園捷運興南站(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3萬元 聯邦帳戶 31 113年8月20日9時6分許 台北富邦銀行青埔分行(桃園市○○區○○路00號) 10萬元 富邦帳戶 32 113年8月20日9時7分許 台北富邦銀行青埔分行(桃園市○○區○○路00號) 4萬元 富邦帳戶 33 113年8月20日10時7分許 湖口新工郵局(新竹縣○○鄉○○路0號) 6萬元 郵政帳戶 34 113年8月20日10時8分許 湖口新工郵局(新竹縣○○鄉○○路0號) 6萬元 郵政帳戶 35 113年8月20日10時8分許 湖口新工郵局(新竹縣○○鄉○○路0號) 2萬元 郵政帳戶 36 113年8月21日10時3分許 大雅郵局(臺中市○○區○○○路000號) 6萬元 郵政帳戶 37 113年8月21日10時4分許 大雅郵局(臺中市○○區○○○路000號) 6萬元 郵政帳戶 38 113年8月21日10時6分許 大雅郵局(臺中市○○區○○○路000號) 2萬元 郵政帳戶 39 113年8月21日10時10分許 台北富邦銀行大雅分行(台中市○○區○○路○段000號) 10萬元 富邦帳戶 40 113年8月21日10時11分許 台北富邦銀行大雅分行(台中市○○區○○路○段000號) 4萬元 富邦帳戶 41 113年8月21日10時30分許 聯邦銀行西屯分行(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9萬元 聯邦帳戶 42 113年8月22日9時47分許 安定郵局(臺南市○○區○○000號) 6萬元 郵政帳戶 43 113年8月22日9時47分許 安定郵局(臺南市○○區○○000號) 6萬元 郵政帳戶 44 113年8月22日9時48分許 安定郵局(臺南市○○區○○000號) 2萬元 郵政帳戶 45 113年8月22日10時18分許 全聯台南海佃店(台南市○○區○○路○段00號) 10萬元 國泰世華帳戶 46 113年8月22日10時19分許 全聯台南海佃店(台南市○○區○○路○段00號) 9萬元 國泰世華帳戶 47 113年8月26日8時14分許 萊爾富豐原成興店(台中市○○區○○路00000○000號) 10萬元 國泰世華帳戶 48 113年8月26日8時15分許 萊爾富豐原成興店(台中市○○區○○路00000○000號) 9萬元 國泰世華帳戶 49 113年8月26日8時24分許 聯邦銀行豐原分行(臺中市○○區○○街000號) 9萬元 聯邦帳戶 50 113年8月26日9時57分許 台北富邦銀行竹南分行(苗栗縣○○鎮○○街00號) 4萬元 富邦帳戶 51 113年8月26日9時58分許 台北富邦銀行竹南分行(苗栗縣○○鎮○○街00號) 10萬元 富邦帳戶 52 113年8月28日12時5分許 臺南北小北郵局(臺南市○區○○路○段000號) 6萬元 郵政帳戶 53 113年8月28日12時6分許 臺南北小北郵局(臺南市○區○○路○段000號) 6萬元 郵政帳戶 54 113年8月28日12時7分許 臺南北小北郵局(臺南市○區○○路○段000號) 2萬元 郵政帳戶 合計 347萬元附表4:A06提領部分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新臺幣) 提款卡 1 113年8月27日8時58分許 萊爾富桃縣桃騰店(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10萬元 國泰世華帳戶 2 113年8月27日9時00分許 萊爾富桃縣桃騰店(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9萬元 國泰世華帳戶 3 113年8月27日9時34分許 聯邦銀行龍潭分行(桃園市○○區○○路000號) 9萬元 聯邦帳戶 4 113年8月27日9時59分許 台北富邦銀行中壢分行(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10萬元 富邦帳戶 5 113年8月27日10時0分許 台北富邦銀行中壢分行(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4萬元 富邦帳戶 6 113年8月30日8時10分許 林口中正路郵局(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2樓) 6萬元 郵政帳戶 7 113年8月30日8時12分許 林口中正路郵局(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2樓) 6萬元 郵政帳戶 8 113年8月30日8時12分許 林口中正路郵局(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2樓) 2萬元 郵政帳戶 9 113年9月1日11時9分許 台北富邦銀行青埔分行(桃園市○○區○○路00號) 5萬元 富邦帳戶 10 113年9月1日11時10分許 台北富邦銀行青埔分行(桃園市○○區○○路00號) 5萬元 富邦帳戶 11 113年9月1日11時11分許 台北富邦銀行青埔分行(桃園市○○區○○路00號) 5萬元 富邦帳戶 12 113年9月7日14時21分許 聯邦銀行內壢分行(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9萬元 聯邦帳戶 13 113年9月7日14時24分許 中國信託銀行內壢分行(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11萬元 中國信託帳戶 14 113年9月7日15時3分許 台北富邦銀行北中壢分行(桃園市○○區○○○街00號) 10萬元 富邦帳戶 15 113年9月7日15時12分許 中壢環北郵局(桃園市○○區○○路000號) 6萬元 郵政帳戶 16 113年9月7日15時12分許 中壢環北郵局(桃園市○○區○○路000號) 6萬元 郵政帳戶 17 113年9月7日15時13分許 中壢環北郵局(桃園市○○區○○路000號) 2萬元 郵政帳戶 18 113年9月8日7時59分許 台北富邦銀行青埔分行(桃園市○○區○○路00號) 10萬元 富邦帳戶 19 113年9月8日8時0分許 台北富邦銀行青埔分行(桃園市○○區○○路00號) 4萬元 富邦帳戶 20 113年9月8日8時21分許 中國信託銀行青埔分行(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11萬元 中國信託帳戶 21 113年9月8日8時37分許 中壢青埔郵局(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6萬元 郵政帳戶 22 113年9月8日8時37分許 中壢青埔郵局(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6萬元 郵政帳戶 23 113年9月8日8時38分許 中壢青埔郵局(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2萬元 郵政帳戶 24 113年9月8日9時22分許 聯邦銀行南桃園分行(桃園市○○區○○路0000號) 9萬元 聯邦帳戶 25 113年9月11日9時28分許 台北富邦銀行林口分行(新北市○○區○○○路○段000號) 10萬元 富邦帳戶 26 113年9月11日9時29分許 台北富邦銀行林口分行(新北市○○區○○○路○段000號) 4萬元 富邦帳戶 27 113年9月11日9時52分許 聯邦銀行林口分行(新北市○○區○○路000號) 9萬元 聯邦帳戶 28 113年9月11日9時55分許 統一超商香賓門市(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 11萬元 中國信託帳戶 29 113年9月11日10時28分許 新莊郵局(新北市○○區○○路000號) 6萬元 郵政帳戶 30 113年9月11日10時29分許 新莊郵局(新北市○○區○○路000號) 6萬元 郵政帳戶 31 113年9月11日10時30分許 新莊郵局(新北市○○區○○路000號) 2萬元 郵政帳戶 32 113年9月15日8時30分許 統一超商鎵華門市(新竹市○○區○○路○段000○000○000號1樓) 11萬元 中國信託帳戶 33 113年9月15日9時14分許 台北富邦銀行光復分行(新竹市○區○○路000號) 10萬元 富邦帳戶 34 113年9月15日9時14分許 台北富邦銀行光復分行(新竹市○區○○路000號) 4萬元 富邦帳戶 35 113年9月17日10時59分許 台北富邦銀行中壢分行(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10萬元 富邦帳戶 36 113年9月17日11時0分許 台北富邦銀行中壢分行(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4萬元 富邦帳戶 合計 2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