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732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秀華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16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之宣告刑欄第一行關於「犯洗錢防制法」之記載補充更正為「幫助犯洗錢防制法」。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編號1之宣告刑欄第1行之「犯洗錢防制法」之記載顯係漏載,因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依上開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雪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