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881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弘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林奇弘代 理 人 王立宏被 告 林子瑋共 同選任辯護人 林柏宏律師
蔡育銘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弘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林子瑋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王瀅婷法 官 朱俊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秉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