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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88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883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余德基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余德基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一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余德基雖前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由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本院裁定自民國114年10月30日起羈押3月。惟因被告此前另犯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徒刑期間自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4月30日止,並自115年1月1日起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等節,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助丙字第743號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在卷可稽。是以,被告既因另案入監執行,則本案已無非予羈押被告,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之情形,並足認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爰撤銷本案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朱俊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雅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