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8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琪毓選任辯護人 詹汶澐律師(法扶律師)
許秉燁律師(法扶律師)訴訟參與人 A03 年籍詳卷代 理 人 馮鈺書律師(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律師)訴訟參與人 A02 年籍詳卷代 理 人 許育齊律師(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24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原記載內容」欄所示之內容,應更正為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原記載內容」所示之記載,顯屬誤繕,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首揭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林信宇法 官 陳雅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建宏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附表裁定出處 原記載內容 更正後內容 當事人欄被告之年籍 民國00年00月00日 民國00年00月0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