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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重附民字第 2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重附民字第20號原 告 陳春汝被 告 李宥葳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575號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正杰

法 官 顏碩瑋法 官 劉冠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韋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