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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重附民字第 2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重附民字第21號原 告 郭菱育被 告 徐紘青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易字第509號恐嚇取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對張原瑜所提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因其尚未到案,由本院另行審結,附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文棋

法 官 何松穎法 官 傅可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惠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