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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金易字第 2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金易字第26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葉怡萍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61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葉怡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家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睿亭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
裁判日期:2026-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