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260號原 告 李文濠被 告 梁程竣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34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陳美彤法 官 紀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鈺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