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278號原 告 蔡惠玉被 告 邱峻育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409號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文棋
法 官 何松穎法 官 傅可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邵剛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