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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附民字第 37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377號原 告 曾東成被 告 賀守華

蔡承晉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557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原告另有起訴被告許庭瑞部分,因刑事部分尚未審結,故不在本件移送範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陳美彤法 官 洪振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 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