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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附民字第 40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402號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顧育成訴訟代理人 温文聰被 告 彭守誠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易字第557號加重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正杰

法 官 顏碩瑋法 官 劉冠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韋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