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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附民字第 52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520號原 告 顏傳賢訴訟代理人 陳美如被 告 李子宸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25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正杰

法 官 劉冠廷法 官 顏碩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勻淨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