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簡上附民字第4號原 告 李依潔被 告 邱瑞良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簡上字第8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紀雅惠
法 官 洪振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佑慈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