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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簡上字第 3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簡上字第36號上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羅浩祐上列被告因家暴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4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上訴人即被告羅浩祐(下稱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本院以114年度苗簡字第525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後因不服上開判決而提起上訴,而由本院以115年度簡上字第36號(下稱本案)審理。嗣被告於本案審判中陳明僅針對原判決科刑事項上訴(見本院卷第54頁),並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3日辯論終結,定於同年7月28日宣判,惟因被告於同年7月17日提出刑事陳述意見狀至院,其上載明:

我希望改判無罪、免刑等語,可見就上訴範圍部分,顯與被告於本案審理中之陳述有所未合,為釐清被告之真意,即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陳雅菡法 官 許家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睿亭

裁判案由:家暴妨害自由等
裁判日期:2026-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