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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簡附民字第 14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簡附民字第142號原 告 林彥任 (住址詳卷)被 告 郭孟瑝 (住址詳卷)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5年度苗簡字第87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林彥任就本院115年度苗簡字第872號被告郭孟瑝被訴詐欺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其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方星淵法 官 王龍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鈺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