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簡附民字第 10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簡附民字第101號原 告 顏廷燕 (住址詳卷)被 告 邱宇浩 (住址詳卷)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115年度苗簡字第76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第501條或第504條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顏廷燕就本院115年度苗簡字第760號被告邱宇浩被訴加重詐欺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其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王龍寬法 官 方星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建宏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