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簡附民字第121號原 告 吳佳玲 詳卷被 告 吳志文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苗金簡字第25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洪振峰法 官 陳美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 彧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