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簡附民字第27號原 告 錢建璋被 告 湯沂澄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5年度苗簡字第29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紀雅惠
法 官 洪振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佑慈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