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簡附民字第64號原 告 方洳婷被 告 羅瑞鳳
張忠謀蔡雅珊雲端管家.哆哆雲端專屬VIP(百佳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陳玉娟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告雲端管家.哆哆之完整名稱及被告張忠謀、蔡雅珊、雲端管家.哆哆、陳玉娟之住所或居所、被告雲端專屬VIP(百佳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設址地,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及第116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文。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訴狀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9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起訴狀未記載被告雲端管家.哆哆之姓名,亦未載明被告張忠謀、蔡雅珊、雲端管家.哆哆、陳玉娟之住所或居所、被告雲端專屬VIP(百佳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設址地,無從特定被告為何人,亦無從送達訴訟文書,即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被告雲端管家.哆哆之完整名稱及被告張忠謀、蔡雅珊、雲端管家.哆哆、陳玉娟之住所或居所、被告雲端專屬VIP(百佳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設址地。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2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朱俊瑋法 官 王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雪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