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簡附民字第67號原 告 簡銘慧被 告 劉博元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苗金簡字第151號(原案號:115年度金訴字第13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原案號:115年度附民字第242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正杰
法 官 顏碩瑋法 官 劉冠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韋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