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簡附民字第74號原 告 林富田被 告 吳人權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苗簡字第553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文棋
法 官 何松穎法 官 傅可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彥宏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