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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簡附民字第 8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簡附民字第89號原 告 魏如婕訴訟代理人 陳冠宇律師被 告 温馮偉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苗簡字第598號家暴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 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朱俊瑋法 官 王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雪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