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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簡附民字第 9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簡附民字第98號原 告 李奇舫訴訟代理人 張馨月律師被 告 朱厚叡上列被告因本115院年度苗簡字第747號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審酌認該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陳雅菡法 官 許家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睿亭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