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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交簡附民字第 1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4號原 告 江明松被 告 謝宗佑

東峻起重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益洲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苗交簡字第151號(原案號:115年度交易字第2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原案號:115年度交附民字第14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正杰

法 官 顏碩瑋法 官 劉冠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韋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