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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交簡附民字第 3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4號

11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5號原 告 許桂英

吳誌明被 告 謝毅凡

沅太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乙靖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5年度苗交簡字第48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高浩恩

法 官 洪振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佑慈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