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交易字第35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振輝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8月14日所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爰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本裁定附表「原判決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就被告之出生年月日「64年5月11日」誤載為「65年5月11日」,然此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上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27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龍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鈺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附表:
原判決內容 當事人欄: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更正後內容 當事人欄: 民國00年0月00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