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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交訴字第 26 號刑事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交訴字第26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鍾子浩

住苗栗縣○○市○○里○○路000巷00弄 00號居苗栗縣○○鄉○○街00號(指定送達處 所)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調院偵字第17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鍾子浩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起訴書犯罪事實一第2行「苗栗縣竹南鎮」更正為「苗栗縣後龍鎮」、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鍾子浩於本院之自白(本院卷第31、39頁)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被告肇事後留在現場,於員警前往現場處理且尚未知悉其姓名前,當場承認為肇事人,有苗栗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可稽(114年度偵字第6950號卷,下稱偵6950號卷,第92頁),符合刑法第62條前段所定自首之要件,依該規定減輕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駕駛汽車上路,本應遵守相關交通法規,以維護交通安全,並確保自身及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法益,竟疏未注意其應負之注意義務,致使本案交通事故發生,並造成被害人因而死亡,被害人家屬亦因此承受無法彌補之創痛;兼衡被告於案發後配合被害人家屬辦理強制責任險理賠並已實際賠償新臺幣2百萬元,經告訴人、被告陳明在卷(本院卷第31頁);復衡以被害人就本案交通事故之發生亦與有過失而為肇事次因,有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竹苗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可參(偵6950號卷第166至168頁),暨被告之犯罪情節、過失程度、智識程度、於本院審理時所述之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昭銘提起公訴,檢察官莊佳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美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呂 彧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5年度調院偵字第178號被 告 鍾子浩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鍾子浩於民國114年6月21日3時41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苗栗縣竹南鎮龍山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駛龍山路與中華路之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行經閃光紅燈號誌路口時,應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禮讓幹道車優先通行,而依當時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而貿然直行,適邱美玉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縣鎮中華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至上開交岔路口,其本應注意行經閃光黃燈號誌路口時,車輛應減速慢行,竟亦疏於注意,而貿然直行,兩車因而發生碰撞,致邱美玉受有頭胸部外傷合併顱內出血、肺挫傷等傷害,經送醫急救後,仍不治死亡。嗣鍾子浩於犯罪未發覺前,主動向到場處理之警員坦承為肇事者而自首接受裁判,始悉上情。

二、案經邱美玉之子王迪訴由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鍾子浩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趙李尉、彭文煌於警詢中之證述相符,復有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

㈠㈡、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駕籍詳細資料報表、消防機關救護紀錄表、衛生福利部苗栗醫院診斷證明書、本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暨檢驗報告書、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竹苗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竹苗區0000000案)、路口監視器錄影光碟暨截圖、現場照片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嫌。被告於肇事後,犯罪偵查機關未發覺前,即主動向到場處理之警員自承其為肇事者,並願接受裁判,此有苗栗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附卷足按,請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檢 察 官 陳昭銘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裁判日期:2026-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