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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交附民字第 4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交附民字第42號原 告 楊家文被 告 王志源

武鑫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添順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王志源過失傷害案件(115年度交易字第11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王志源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因被告王志源於民國115年6月12日死亡,經本院以115年度交易字第110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茲因原告楊家文對被告王志源及武鑫交通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並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有訊問筆錄在卷可稽,爰依上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正杰

法 官 顏碩瑋法 官 劉冠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韋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