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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交附民字第 5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交附民字第51號原 告 徐國聖

陳麗琴徐兆堂被 告 張瑞國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案件(115年度交易字第13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正杰

法 官 劉冠廷法 官 李昆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雪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