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原易緝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潘順興選任辯護人 李國源律師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7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潘順興因家庭暴力之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家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睿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