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原易字第10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管仲康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林家進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黃彥辰
(另案法務部○○○○○○○○○○○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康春田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035號、114年度偵字第2948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管仲康、黃彥辰因加重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5年6月11日宣判,茲因本案就告訴人黃粧靖是否就侵入建築物部分提起告訴,仍有疑義,攸關本案訴追條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家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睿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