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原易字第2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謝𤦬慈指定辯護人 張家萍律師(義務辯護)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21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謝𤦬慈犯如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依附件二本院調解筆錄所載之內容履行賠償義務。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下列更正、補充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一)。
㈠證據並所犯法條一第6列「惟時值新冠肺炎期間」應更正為「
惟當時需要在家照顧家人沒有工作收入」、第9列「420萬」應更正為「321萬」。
㈡證據部分增列:被告謝𤦬慈(下稱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
審理中之自白、告訴人劉得懿(下稱告訴人)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告訴人之報案資料、告訴人所提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存摺內頁影本、與被告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證人陳安妮、曾宇宸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證人陳安妮所提與被告之手機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金融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㈢被告就附表二所為之24次犯行,犯意各別,犯罪時間亦屬可
分,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是以被告所犯上開24個詐欺取財罪間,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公訴意旨認被告本案所為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容有誤會,併予敘明。
二、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獲取財物,竟以附表二所載之方式詐騙告訴人,造成告訴人受如附表二編號1至24所示之財物損失,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影響社會交易秩序,應予非難,惟被告已與告訴人成立調解,分期給付中,有本院調解筆錄1份附卷可查(本院原易卷第93至94頁),兼衡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述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生活狀況及健康狀況(本院卷第45頁,因涉其個人隱私,不予詳載),暨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且前無犯罪科刑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查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審酌被告整體犯罪行為之次數,所犯罪質及侵害法益以及犯罪手法、時間關聯性,兼衡其各次犯罪情節、不法與罪責程度、犯後態度、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刑罰增加對被告造成痛苦程度之加乘效果,考量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而為整體評價後,就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刑,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如
主文所示,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前無犯罪科刑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紙附卷為憑,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後已坦白認罪,甚有悔意,參以被告已與告訴人成立調解,分期給付中,有如前述,告訴人並表示願意原諒被告,同意被告緩刑之意見,堪信被告經此教訓後,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諭知緩刑3年,以啟自新。另為保障告訴人之權益,促使被告於緩刑期間遵期履行調解筆錄內容,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命被告向告訴人支付附件二調解筆錄所載內容之損害賠償。倘被告有違反上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檢察官得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
四、沒收部分:被告本案詐得共計新臺幣(下同)80萬9855元為其犯罪所得,惟被告已與告訴人成立調解,業如前述,如被告能確實履行調解金額,已足以剝奪其本案之犯罪所得,若被告未能履行,告訴人亦已取得強制執行名義,可對被告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已達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利得之立法目的,是本案倘再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被告就上開犯罪之犯罪所得,將使被告面臨雙重追償之不利益,顯有失公平正義,亦與刑法關於沒收部分立法意旨不符,容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認本案應無再行宣告沒收犯罪所得之必要,併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六、本判決書係依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準用同法第454條第1、2項製作,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並得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石東超提起公訴,檢察官蘇皜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徐鈺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金融帳戶所有人 金融機構名稱與帳號 1 謝𤦬慈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謝𤦬慈中國信託帳戶) 2 謝𤦬慈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謝𤦬慈中華郵政帳戶) 3 陳安妮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安妮中國信託帳戶) 4 謝燕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謝燕萍中華郵政帳戶) 5 曾宇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曾宇宸中國信託帳戶)附表二:
編號 借貸名義 匯款時間(均為111年) 匯款金額 支付方式 受款帳戶 1 塔位錢 2月12日11時38分 3萬元 ATM轉帳 謝𤦬慈中國信託帳戶 2月12日11時40分 1萬3000元 無摺存款 謝𤦬慈中國信託帳戶 2 辦桌費用 2月13日13時46分 3萬元 無摺存款 謝𤦬慈中國信託帳戶 2月13日21時29分 2萬9000元 無摺存款 陳安妮中國信託帳戶 2月13日21時31分 6000元 ATM轉帳 謝𤦬慈中國信託帳戶 3 小孩學雜費用 2月14日15時54分 3萬元 ATM轉帳 謝𤦬慈中國信託帳戶 2月14日15時56分 3000元 無摺存款 謝𤦬慈中國信託帳戶 4 轉帳給同車肇事人父親 2月17日3時28分 3萬元 無摺存款 謝𤦬慈中國信託帳戶 2月17日3時30分 3萬元 ATM轉帳 謝𤦬慈中國信託帳戶 5 小孩註冊費用 2月17日14時5分 3萬元 無摺存款 陳安妮中國信託帳戶 2月17日14時4分 7000元 無摺存款 曾宇宸中國信託帳戶 6 律師費用 2月22日1時45分 3萬元 ATM轉帳 謝𤦬慈中國信託帳戶 2月22日1時45分 3萬元 無摺存款 謝𤦬慈中國信託帳戶 7 原住民基金會撥款退費 2月25日2時 3萬元 ATM轉帳 謝𤦬慈中國信託帳戶 2月25日2時1分 2萬元 無摺存款 謝𤦬慈中國信託帳戶 8 家人需用錢 2月25日23時27分 2萬9985元 無摺存款 謝𤦬慈中華郵政帳戶 9 向友人還款 2月27日18時48分 3萬元 ATM轉帳 謝燕萍中華郵政帳戶 2月27日18時51分 2萬6985元 無摺存款 謝燕萍中華郵政帳戶 10 小孩照顧費用 3月4日4時45分 2萬元 ATM轉帳 謝𤦬慈中國信託帳戶 11 醫藥費用 3月6日22時26分 3萬元 ATM轉帳 謝𤦬慈中華郵政帳戶 12 醫藥費用 3月9日17時31分 1萬5000元 ATM轉帳 謝𤦬慈中國信託帳戶 3月9日18時57分 1萬元 ATM轉帳 謝𤦬慈中國信託帳戶 13 小孩照顧費用 3月12日11時8分 3萬元 ATM轉帳 謝𤦬慈中華郵政帳戶 14 律師費用 3月16日3時58分 2萬5000元 ATM轉帳 謝𤦬慈中國信託帳戶 15 律師費用 3月18日13時27分 2萬元 無摺存款 謝𤦬慈中國信託帳戶 16 醫藥費用 3月20日20時11分 3萬元 ATM轉帳 謝𤦬慈中華郵政帳戶 3月20日20時14分 9985元 無摺存款 謝𤦬慈中華郵政帳戶 17 向他人還款 3月25日16時25分 3萬元 ATM轉帳 謝𤦬慈中華郵政帳戶 3月25日16時27分 9985元 無摺存款 謝𤦬慈中華郵政帳戶 18 向他人還款 3月31日21時58分 3萬元 ATM轉帳 謝𤦬慈中華郵政帳戶 3月31日22時1分 9985元 無摺存款 謝𤦬慈中華郵政帳戶 19 車費 4月3日3時22分 4985元 無摺存款 謝𤦬慈中華郵政帳戶 20 小額付款消費 4月3日 990元 行動電話小額付款消費 itune store 21 向他人還款 4月5日0時52分 3萬元 ATM轉帳 謝𤦬慈中華郵政帳戶 22 車費 4月5日21時15分 1985元 無摺存款 謝𤦬慈中華郵政帳戶 23 房租 4月12日23時49分 2萬6985元 無摺存款 謝𤦬慈中華郵政帳戶 24 向他人還款 4月24日2時51分 2萬9985元 無摺存款 謝𤦬慈中華郵政帳戶 4月24日2時52分 1萬元 ATM轉帳 謝𤦬慈中華郵政帳戶附表三: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 謝𤦬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 謝𤦬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 謝𤦬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 謝𤦬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 謝𤦬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 謝𤦬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如附表二編號7所示 謝𤦬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如附表二編號8所示 謝𤦬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如附表二編號9所示 謝𤦬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如附表二編號10所示 謝𤦬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如附表二編號11所示 謝𤦬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 謝𤦬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如附表二編號13所示 謝𤦬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 如附表二編號14所示 謝𤦬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 如附表二編號15所示 謝𤦬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 如附表二編號16所示 謝𤦬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 如附表二編號17所示 謝𤦬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8 如附表二編號18所示 謝𤦬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9 如附表二編號19所示 謝𤦬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0 如附表二編號20所示 謝𤦬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1 如附表二編號21所示 謝𤦬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2 如附表二編號22所示 謝𤦬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3 如附表二編號23所示 謝𤦬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4 如附表二編號24所示 謝𤦬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件一: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緝字第218號被 告 謝𤦬慈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𤦬慈明知其子因車禍事故而受領之保險理賠、損害賠償及各種補助早已於民國110年年底陸續受領,且已由其花用殆盡,而無資力清償向劉得懿之借款,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111年2月11日起至同年4月24日止,接連佯以其子車禍過世辦理喪葬事宜、其他子女之註冊費用、處理車禍和解事宜、聘用律師、清償債務、給付家人醫藥費及支付房租等事由,向劉得懿借款並宣稱待其領取保險給付、受領損害賠償及各種補助後即可返還,致劉得懿陷於錯誤而同意借款,並於附表所示時間分別匯款如附表匯款金額欄所示之款項至謝𤦬慈指定之陳安妮、謝燕萍及曾宇宸(3人均另為不起訴處分)分別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及郵局申辦之帳戶及謝𤦬慈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請之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除附表編號4、編號10及編號11之匯款,係先匯至陳安妮、曾宇宸申設之中國信託帳戶,再由陳安妮及曾宇宸轉匯至謝𤦬慈之中國信託帳戶,由謝𤦬慈支用外,餘均由謝𤦬慈逕予提領。其後謝𤦬慈屢欲以喪禮回禮、原住民基金會給付之賠償金償還劉得懿,惟均未見謝𤦬慈履行,且被謝𤦬慈曾佯稱用以償還之款項遭ATM吃掉等理由而拒絕償還,嗣劉得懿自111年5月17日即拒絕再借款予謝𤦬慈,謝𤦬慈隨之避不見面,劉得懿始知受騙。
二、案經劉得懿訴由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謝𤦬慈業自承以其子車禍過世辦理喪葬事宜、其他子女之註冊費用、處理車禍和解事宜、聘用律師、清償債務、給付家人醫藥費及支付房租等事由向告訴人劉得懿借款;及借款時尚允諾以其子車禍事故之保險理賠、損害賠償及各種補助償還等情不諱,惟矢口否有何詐欺犯行,辯稱:確有受領保險理賠,惟時值新冠肺炎期間,無法償還告訴人,嗣則用以其他花費等語。惟查:被告因其子車禍事故致死事件,自110年12月16日起至同年12月30日止即共受領有420萬元之保險理賠、受領損害賠償及各種補助,受領後即經花用,而至111年2月10日即花用殆盡,有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往來明細表可參;又被告自111年2月11日向告訴人借款時起,即無其他大額之收入,且所有存入款項均源自告訴人之借款。準此,被告雖因其子車禍事故身亡而得受領保險理賠;及向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或申領各種補助,惟此等均於向告訴人開始借款前已受領,且已遭被告花用殆盡;又被告另無其他用以清償借款之資力,竟仍以待受領保險理賠、損害賠償或各種補助後即可清償等詞向告訴人借款,顯有向告訴人施行詐術而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借款予被告,被告上開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謝𤦬慈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查被告雖前後多次向告訴人借款,然主觀上係基於一個行為決意分別所為,持續分別侵害同一被害人之同一財產法益,各次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 ,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被告向告訴人之借款,為其犯罪所得,請依法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三、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報告意旨另略以:被告謝𤦬慈另基於洗錢之犯意,就附表所示編號4、10及11向告訴人之借款,則使告訴人先匯至另案被告陳安妮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另案被告曾宇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之帳戶,再由另案被告陳安妮、曾宇宸匯至被告前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藉以掩飾、隱匿其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因認被告另涉有違反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訊據被告謝𤦬慈固自承向告訴人如附表附表編號4、10、11之借款,有先匯入另案被告陳安妮、曾宇宸之帳戶後,再轉匯至其申辦之中國託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不諱,惟堅決否認有何洗錢犯行,辯稱:係因向告訴人之借款額超出無摺存款額度之上限,是請告訴人先將部分借款匯至其妹即另案被告陳安妮及其前夫即另案被告曾宇宸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再委由另案被告陳安妮、曾宇宸轉匯至其個人使用之帳戶等語。經查:被告向告訴人為附表所示之借款,涉有詐欺犯行,已如前述,惟被告接續對告訴人施行詐術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多次借款予被告,除附表編號4、10、11係先匯至另案被告陳安妮、曾宇宸之帳戶外,其餘歷次借款,均係匯至被告自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郵局帳戶及由被告保管之其母謝燕萍申辦之郵局帳戶。另告訴人如附編號
4、10、11之匯款,其相鄰時間均另有匯至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且金額均為以無摺存款之上限3萬元,核與被告所辯因借款金額超出無摺存款之上限,是以先匯至另案被告陳安妮、曾宇宸之帳戶再由另案被告陳安妮、曾宇宸轉匯至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等語相符。另參以告訴人如附表編號4、10、11之匯款,經另案被告陳安妮、曾宇宸轉匯至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即由被告連同同向告訴人之借款供己花用而無其他轉匯情事,顯足認被告無將此等款項輾轉轉匯,以掩飾、隱匿其犯罪所得之犯意,而核與洗錢防制法之一般洗錢罪之構成要件尚有未符,本應為不起訴處分,惟此部分苟成立犯罪,則與前述經提起公訴部分具一行為觸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屬裁判上一罪,依審判不可分原則,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檢 察 官 石東超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 記 官 張雅音附表編號 匯款時間(均為111年) 匯款金額 支付方式 受款帳戶 1 2月12日11時40分 3萬元 ATM轉帳 謝𤦬慈中國信託 2 2月12日11時41分 1萬3000元 無摺存款 謝𤦬慈中國信託 3 2月13日13時46分 3萬元 無摺存款 謝𤦬慈中國信託 4 2月13日21時30分 2萬9000元 無摺存款 陳安妮中國信託 5 2月13日21時32分 6000元 ATM轉帳 謝𤦬慈中國信託 6 2月14日15時55分 3萬元 ATM轉帳 謝𤦬慈中國信託 7 2月14日15時56分 3000元 無摺存款 謝𤦬慈中國信託 8 2月17日3時29分 3萬元 ATM轉帳 謝𤦬慈中國信託 9 2月17日3時30分 3萬元 無摺存款 謝𤦬慈中國信託 10 2月17日14時6分 3萬元 無摺存款 陳安妮中國信託 11 2月17日14時4分 7000元 無摺存款 曾宇宸中國信託 12 2月21日23時55分 3萬元 ATM轉帳 謝𤦬慈中國信託 13 2月21日23時57分 3萬元 無摺存款 謝𤦬慈中國信託 14 2月25日2時 3萬元 ATM轉帳 謝𤦬慈中國信託 15 2月25日2時1分 2萬元 無摺存款 謝𤦬慈中國信託 16 2月25日23時28分 3萬元 無摺存款 謝𤦬慈中華郵政 17 2月27日18時49分 3萬元 ATM轉帳 謝燕萍中華郵政 18 2月27日18時51分 2萬7000元 無摺存款 謝燕萍中華郵政 19 3月4日4時45分 2萬元 ATM轉帳 謝𤦬慈中國信託 20 3月6日12時 3萬元 ATM轉帳 謝𤦬慈中華郵政 21 3月9日17時32分 1萬5000元 ATM轉帳 謝𤦬慈中國信託 22 3月9日18時57分 1萬元 ATM轉帳 謝𤦬慈中國信託 23 3月12日12時 3萬元 ATM轉帳 謝𤦬慈中華郵政 24 3月16日3時58分 2萬5000元 ATM轉帳 謝𤦬慈中國信託 25 3月18日13時27分 2萬元 無摺存款 謝𤦬慈中國信託 26 3月20日20時12分 3萬元 ATM轉帳 謝𤦬慈中華郵政 27 3月20日20時15分 1萬元 無摺存款 謝𤦬慈中華郵政 28 3月25日16時25分 3萬元 ATM轉帳 謝𤦬慈中華郵政 29 3月25日16時28分 1萬元 無摺存款 謝𤦬慈中華郵政 30 3月31日21時58分 3萬元 ATM轉帳 謝𤦬慈中華郵政 31 3月31日22時1分 1萬元 無摺存款 謝𤦬慈中華郵政 32 4月3日3時23分 5000元 無摺存款 謝𤦬慈中華郵政 33 4月3日 990元 行動電話小額付款消費 itune store 34 4月5日12時 3萬元 ATM轉帳 謝𤦬慈中華郵政 35 4月5日21時16分 2000元 無摺存款 謝𤦬慈中華郵政 36 4月12日23時50分 2萬7000元 無摺存款 謝𤦬慈中華郵政 37 4月24日2時52分 1萬元 ATM轉帳 謝𤦬慈中華郵政 38 4月24日2時53分 3萬元 無摺存款 謝𤦬慈中華郵政註:
謝𤦬慈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謝𤦬慈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陳安妮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謝燕萍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曾宇宸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