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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原訴字第 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原訴字第5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高真皓選任辯護人 蔡志忠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95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高真皓被訴家暴重傷害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5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5年5月27日宣判,然因被告於本案有無自首之適用,仍有疑義,故本案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正杰

法 官 顏碩瑋法 官 劉冠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韋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裁判案由:家暴重傷害
裁判日期:2026-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