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原訴字第5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高真皓選任辯護人 蔡志忠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95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高真皓被訴家暴重傷害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5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5年5月27日宣判,然因被告於本案有無自首之適用,仍有疑義,故本案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正杰
法 官 顏碩瑋法 官 劉冠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韋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