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原重附民字第1號原 告 王佩君被 告 林振通
林淑惠上列被告等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115年度原訴字第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林振通、林淑惠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審理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均於民國115年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而原告遲於上開刑事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15年2月10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此觀原告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章自明。是以,依照首揭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至本件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雖經本院依法駁回,惟此僅係程序判決,不生實體效力,原告仍得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被告等賠償其損害,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文棋
法 官 何松穎法 官 傅可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邵剛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