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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2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21號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金發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毒偵字第144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袋重計玖點零貳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㈠被告張金發於民國114年12月25日死亡,其所涉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以114年度毒偵字第144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不起訴處分書、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查詢等件卷可稽,並經本院查閱相關卷宗核實。

㈡上開案件扣案之白色結晶2包,經鑑驗、送驗後,檢出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分鑑定報告書(毒偵卷第183、220、221頁)在卷可參,堪認扣案物品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銷燬之,並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

另包裝上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包裝袋,因內含極微量之甲基安非他命殘留而無法析離,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聲請人此部分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㈢另被告為警查扣之吸食器1組,為被告所有,並供其施用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在卷(毒偵卷第102、103、163頁),是此部分聲請宣告沒收,亦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美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 彧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附件: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5年度聲沒字第15號聲請書。

裁判日期:2026-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