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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4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44號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葉恩瑞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5年度聲沒字第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0.0245公克)含包裝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葉恩瑞(下稱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下稱苗栗地檢署)檢察官以115年度戒毒偵字第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0245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於民國113年10月8日晚間某時許,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

、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苗栗地檢署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本院以114年度毒聲字第11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嗣因被告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苗栗地檢署檢察官聲請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經本院以114年度毒聲字第45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因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於114年12月5日停止處分執行出監,並經苗栗地檢署檢察官以115年度戒毒偵字第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本院114年度毒聲字第11號裁定、114年度毒聲字第45號裁定、苗栗地檢署115年度戒毒偵字第1號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佐。

㈡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驗餘淨重0.0245公克),經鑑驗結果檢

出海洛因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40200025號鑑驗書(115年度戒毒偵字第1號卷第26頁)在卷可佐,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管之第一級毒品,係屬違禁物,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自應視同毒品之一部併予沒收銷燬之。另因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鈺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裁判日期:2026-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