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47 號刑事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47號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錦男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4年度偵續字第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穿雲箭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錦男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續字第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穿雲箭1枝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所列之各式槍砲,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4年度偵續字第9號為不起訴處分,嗣檢察官依職權送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以114年度上職議字第3391號駁回再議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而扣案之穿雲箭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經送

鑑定結果,認係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之槍枝,由金屬擊發機構及已貫通之金屬槍管組合而成,擊發功能正常,以打擊底火引爆槍管內火藥為發射動力,用以發射彈丸使用,認具殺傷力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民國113年9月6日刑理字第1136109431號鑑定書在卷可稽,核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槍砲,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家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睿亭

裁判日期:2026-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