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43號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榮輝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戒毒偵字第3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員警分別於民國112年4月26日21時50分許、113年2月3日11時20分許、113年3月14日10時25分許及113年5月1日14時25分許,在苗栗縣○○鎮○○里○○○00號、苗栗市○○路000號0樓0000室、苗栗市○○路0000號前停車場等處查獲被告黃榮輝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下稱苗栗地檢署)檢察官於114年12月12日以114年度戒毒偵字第37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惟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共9包及粉末1瓶(驗後淨重共計58.2034公克),係屬違禁物,請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209號裁
定送強制戒治,嗣因被告所受強制戒治已逾6個月,且經戒治處遇成效評定為合格,認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而於114年11月18日停止戒治並釋放(接續另案執行),並經苗栗地檢署檢察官於114年12月12日以114年度戒毒偵字第3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裁定書、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114年11月17日中戒所輔字第11411003280號函暨檢附報請停止戒治報告表、苗栗地檢署檢察官通知、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白色透明結晶1罐(含包裝瓶1個,驗
餘淨重為0.6887公克,含罐重為21.5070公克),經鑑驗後為甲基安非他命,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扣押物品清單、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可查(見112毒偵1055卷第45頁、第64頁至第65頁反面),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白色透明結晶1袋(含包裝袋1個,驗餘淨重為1.2735公克,含袋重為1.6450公克),經鑑驗後為甲基安非他命,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扣押物品清單、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可查(見112毒偵1055卷第45頁、第64頁至第65頁反面),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白色透明結晶3包(含包裝袋3個,含袋重共計為4.09公克),經鑑驗後均為甲基安非他命,此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扣案毒品送驗紀錄表、扣押物品清單、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可查(見113毒偵228卷第50頁、第52頁、第111頁至第113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晶體3包(含包裝袋3個,驗前淨重共計為19.6389公克),經鑑驗後均為甲基安非他命,此有扣押物品清單、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可查(見113毒偵626卷第24頁、第26頁至第27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扣案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白色透明結晶2包(含包裝袋2個,毛重共計為35.72公克),經鑑驗後均為甲基安非他命,此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扣押物品清單、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可查(見113毒偵863卷第56頁、第75頁至第76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又用以包覆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罐子1個、包裝袋9個,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用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經核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建宏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附表】編號 扣案物品品名及數量 備註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罐 (毛重21.5070公克,驗餘淨重0.6887公克) 白色透明結晶1罐。 實稱毛重21.5070公克(含1罐),淨重0.6890公克,取樣0.0003公克,餘重0.6887公克,檢出Methamphetamine成分。 (參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112毒偵1055卷第64頁至第65頁反面)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袋 (毛重1.6450公克,驗餘淨重1.2735公克) 白色透明結晶1袋。 實稱毛重1.6450公克(含1袋),淨重1.2740公克,取樣0.0005公克,餘重1.2735公克,檢出Methamphetamine成分。 (參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112毒偵1055卷第64頁至第65頁反面) 3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 (含袋重共計4.09公克) 白色透明結晶共3包取1檢驗。 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1.96公克 淨重:1.73公克 使用量:0.006公克,鑑定用罄 剩餘量:1.724公克 驗前總實秤毛重:4.08公克 驗前總淨重約:3.601公克 驗餘總毛重約:4.074公克 檢出Methamphetamine成分。 (參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扣案毒品送驗紀錄表、扣押物品清單、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見113毒偵228卷第50頁、第52頁、第111頁至第113頁) 4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 (驗前淨重共計19.6389公克) ⑴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1.0792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1.0536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⑵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2.3402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2.3035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⑶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16.2195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16.1421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⑷檢品編號:B0000000(取樣自檢品編號B0000000~B0000000)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19.6389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19.4992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純質淨重: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檢驗前淨重19.6389公克,純度75.9%,純質淨重14.9059公克 (參扣押物品清單、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30300481號、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見113毒偵626卷第24頁、第26頁至第27頁) 5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 (毛重共計35.72公克) 白色透明結晶共2包取1檢驗。 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35.72公克 淨重:35.018公克 使用量:0.037公克,鑑定用罄 剩餘量:34.981公克 驗前總實秤毛重:38.01公克 驗前總淨重約:37.262公克 驗餘總毛重約:37.973公克 檢出Methamphetamine成分。 (參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扣押物品清單、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見113毒偵863卷第56頁、第75頁至第7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