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85號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江培寬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42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執聲沒字第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肆包(均含包裝袋,其中壹包僅餘殘渣,另參包驗餘淨重合計參點參柒參貳公克)沒收銷燬;研磨器貳個、煙斗壹個、金屬製濾網壹包、電子磅秤壹個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 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