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8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86號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博偉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134號、115年度毒偵緝字第97號、115年度撤緩毒偵字第85、86、87號、115年度撤緩毒偵續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3至8、10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博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下稱苗栗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再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末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

、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出所,並經苗栗地檢署檢察官以115年度毒偵緝字第97號、115年度撤緩毒偵字第85、86、87、88號、115年度撤緩毒偵續字第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節,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苗檢115毒偵緝97卷第93頁;本院單禁沒卷第42至43頁)。

㈡准予聲請部分:

⒈扣案如附表編號1、3至5、8、10所示之物,經檢驗結果均含

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如附表編號1、3至

5、8、10「備註」欄所示之檢驗報告在卷可參,足認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沒收銷燬。至於盛裝毒品之包裝袋,因與附著其上之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為毒品而同為違禁物併予沒收銷燬。另鑑定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毋庸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⒉扣案如附表編號6至7所示之物,經檢驗結果均含有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如附表編號6至7「備註」欄所示之檢驗報告在卷可查,又該磅秤、吸食器與其上殘留之第二級毒品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同第二級毒品,足認上開物品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⒊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並供其本案施用第二

級毒品所用等情,業據其供承在卷(見竹檢115毒偵47卷第10頁),是上開扣案物核屬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所定得沒收之物,且被告乃因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乙節,已如前述,從而亦堪認有刑法第40條第3項所定法律上未能追訴其犯罪之情形。準此,本院自得依刑法第40條第3項、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將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單獨宣告沒收。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聲請意旨雖引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然上開扣案物未送任何機關作任何檢驗,是聲請意旨所引用之條文依據容有未合,然聲請意旨既已敘明係聲請對上開扣案物宣告沒收,則本院並不受聲請人所引用條文之拘束,得依職權適用適當之條文而為裁定,爰更正此部分聲請人聲請沒收之法律依據,附此敘明。㈢駁回聲請部分:

至扣案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物,被告始終否認為其所有(見竹檢114毒偵773卷第7頁反面、第9頁反面、第52至54頁;苗檢114毒偵1235卷第35頁反面)。而綜觀全卷亦無其他證據可證明該物確實為被告所有,縱被告之尿液送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仍難憑此即認該物即為被告所有,或係被告於該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又上開扣案物,未送任何機關作任何檢驗,無法證明該物內含有何種毒品成分而屬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亦無從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就前開之物聲請宣告沒收,於法未合,且無從補正,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冠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韋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檢驗結果 重量 扣押物品目錄表出處 備註 1 白色透明結晶1包(含包裝袋)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⑴驗前淨重:0.488公克 ⑵驗餘淨重:0.485公克 竹檢115毒偵47卷第19頁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2月24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見苗檢115毒偵319卷第47頁) 2 吸食器1組 無 無 無 3 淡黃色晶體1包(含包裝袋)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⑴驗前淨重:0.6390公克 ⑵驗餘淨重:0.6373公克 桃檢112毒偵865卷第51頁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3月8日毒品成分鑑定書(見桃檢112毒偵865卷第151頁) 4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含包裝袋) ⑴驗前淨重:3.6410公克 ⑵驗餘淨重:3.6389公克 5 晶體2包(含包裝袋) ⑴驗前淨重:10.90公克 ⑵驗餘淨重:10.87公克 桃檢112毒偵2733卷第43頁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實驗室112年6月8日鑑定書(見桃檢112毒偵2733卷第141頁) 6 磅秤1個 無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見桃檢112毒偵2733卷第51頁) 7 吸食器1組 無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見桃檢112毒偵2733卷第53頁) 8 白色透明結晶1包(含包裝袋) ⑴驗前淨重:0.054公克 ⑵驗餘淨重:0.053公克 竹檢114毒偵773卷第15頁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4年5月22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見苗檢114毒偵1235卷第59頁) 9 吸食器1組 無 無 無 10 白色結晶3包(含包裝袋) 取其中1包檢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⑴驗前淨重:0.7598公克 ⑵驗餘淨重:0.7563公克 苗檢114毒偵455卷第41頁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5月29日成分鑑定報告書(見苗檢114毒偵455卷第99頁)

裁判日期:2026-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