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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單聲沒字第 1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11號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堅熾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公共危險案件(113年度偵字第1049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執聲沒字第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打火機壹個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 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裁判日期:2026-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