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易字第139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朱庭育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朱庭育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十三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朱庭育前因違反保護令罪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裁定自民國115年2月12日起執行羈押,茲因被告前因另犯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8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在案,其自115年2月13日起,由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5年執再庚字第25號執行指揮書(甲)影本1紙附卷可稽。被告既因他案在監執行中,應認其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予以撤銷本案之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碩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勻淨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