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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易字第 39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易字第393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秀華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秀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魏宏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秉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裁判日期:2026-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