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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易字第 39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易字第395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桂瑚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桂瑚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魏宏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秉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裁判日期:2026-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