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易字第 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易字第3號上 訴 人即被 告 莊衫緯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竊盜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5日所為之115年度易字第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莊衫緯因加重竊盜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5日所為之115年度易字第3號判決,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但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經本院於115年8月27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法定程式之欠缺,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因上訴人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依刑事訴訟法第56條第2項囑託該監所長官送達裁定書,於115年9月4日為上訴人收受而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依上開說明,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文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邵剛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加重竊盜等
裁判日期:2026-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