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易字第481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何雪莉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21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何雪莉與某真實姓名不詳、暱稱「瑾瑄」之人間,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等犯意聯絡,由「瑾瑄」創設賭博網站「3A娛樂城」,並推由被告自民國114年11月間起,至115年2月14日止,為前開「3A娛樂城」招攬不特定賭客,依其所招攬之賭客人數抽取佣金。而賭客則利用網際網路設備先註冊為會員後,再連結至上開賭博網站下注把玩各類遊戲機,如賭贏,則賭資歸賭客所有,如賭輸,則賭資由「3A娛樂城」取得。被告再於115年1月間,招攬年籍不詳之黃軍几至「3A娛樂城」賭博,並從中取得新臺幣(下同)90元佣金。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68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第304條、第307條分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於115年6月22日日繫屬於本院,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5年6月16日苗檢映律115偵2116字第1159017795號函之本院收文章戳可佐,而被告之戶籍地自104年11月6日起設籍於桃園市○○區○○路○段000號3樓,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查,又其於115年2月14日之警詢中稱其居所地同戶籍地,並於115年2月14日偵查中亦未表示除戶籍地外之其餘居所地,且無在監在押紀錄,是以本件繫屬於本院時,被告之住居所及所在地均非本院轄區。另被告於偵查中供稱其係於上開桃園市中壢區之住所內為本案犯行,則被告犯罪地亦非本院所轄。從而,本院對本案無管轄權,檢察官誤向本院提起公訴,自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管轄錯誤之判決,並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審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雅譽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家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睿亭